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现在天津无固定住所。2003年6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以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天津市西青区**街**园**号及**号处以打麻将形式开设赌局,并以收取台费等形式非法牟利。其中张某甲、李某甲等人负责以女性身份使用陌陌等聊天软件邀约他人至该处进行赌博;被告人胡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等人负责组成牌局进行赌博;张某甲、程某某、孟某某、李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负责为牌局望风及处理牌局中发生的突发状况。经查,被告人胡某某参与开设赌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82300元。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永亮
检察官助理:郜泽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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