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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四川省高县人,户籍所在地高县**镇**社区**组**号,现住高县**镇**路**号**小区**楼。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9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胡某某在闲聊APP上创建聊天群并担任群主,后陆续有170余人经被告人胡某某审核通过加入该闲聊群。被告人胡某某又在小闲川南棋牌APP平台创建亲友圈,组织该闲聊群内人员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设定1元1分、必飘、11个听用、6番满、每局清帐、大赢家赢的分数在100分以下不收取房费、100分以上500分以下收5元房费、500分以上收10元房费的规则。每局结束后,由玩家分享战果图至该闲聊群内结算赌资,并由该局的大赢家发5元、10元不等的房费至该闲聊群,由被告人胡某某领取获利。该闲聊群自设立至2019年12月被查封,被告人胡某某在该群以收取房费方式抽头渔利共计26395元。大赢家还会在赌局结束后,根据获利情况以私发红包的方式向被告人胡某某发送88元、104元、132元不等的红包,共计6028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退缴违法所得366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手机网络平台建立赌博群,组织多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芸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在家候审,电话1528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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