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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四川省阆中市**镇**坊村**组**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补充侦查完毕,于同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担任“银牛娱乐”赌博网站代理,通过微信发展赌客,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从中获利人民币5,200元。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发布消息推广“银牛娱乐”赌博网站信息以招揽赌客的情况。

2.涉案赌博网站代理后台账号信息、成员管理信息、推广游戏界面截图证实,被告人胡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及发展下家的情况。

3.经被告人胡某某确认的提现银行卡账号信息、提现信息、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从其代理的赌博网站提现获利共计人民币5,200元。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并随案移送。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在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材料一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一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四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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