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898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8********,汉族,高中文化,已退休,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静安区**街道**路**弄**号**室。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其间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胡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哈灵”手机APP软件开设虚拟房间,建立微信群、亲友圈、“微脉圈”群,吸引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以收取房费的名义抽头渔利。2020年2月起,刘某某、许某某(嘉定区人)等人先后加入其中进行网络赌博。至案发,胡某某通过微信、“闲聊”账号收取房费共计35万余元。
2020年3月23日,公安机关接匿名举报至上海市虹口区**路**弄门口抓获胡某某,其遂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许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张某某、朱某乙的证言,证实胡某某在“哈灵”APP开设亲友圈,并将购买的房卡都充在亲友圈内供赌徒开设房间赌博,供其等人赌博和支付赌资,每局房卡收取3或6元,每局牌局结束后赢家将自己收款码发到群里,输家扫描二维码支付,由最后赢钱的人通过微信等将房卡费发给胡某某。
2.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作案用的手机已经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随案移送的事实。
3.微信红包截图、哈灵APP软件、微脉圈软件截图、与参赌人员徐某某、刘某某、朱某甲等人之间的微信红包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与参与赌博人员的聊天及转账情况。
4.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3月23日,胡某某收取参赌人员合计351369元,其中通过微信号“yaoyao62******”(昵称遥遥)账户收取房费84565.50元;通过昵称为喵妖的闲聊账号收取房费266803.50元。
5.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许某某、徐某某、刘某某、朱某甲、张某某、朱某乙等人被依法行政处罚。
6.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某某的到案经过。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胡某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8.被告人胡某某的多次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建议对其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至三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晓华
2020年7月29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
3.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1册。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赃证物品清单1份。
7.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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