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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2********,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鄱阳县******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胡某某通过微信昵称‘A**’的人担任赌博网站‘大**’APP代理,具有管理员身份。该网站约在三月份被关停。2020年4月初,胡某某通过微信昵称‘二***’的人担任赌博网站‘**娱’APP下级代理。一个月左右后该网站被关停。过了段时间,微信昵称‘A**’的人又介绍胡某某担任赌博网站‘**国际’APP的代理,具有管理员身份,直到8月份案发。胡某某担任上述赌博网站代理期间,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上述赌博网站推广图片及文字信息招引他人赌博。赌博网站根据胡某某招引的参赌人员赌资流水数额按比例给予其抽成。其中,‘**娱’APP赌博网站给予的抽成比例是百分之八点五,胡某某拿七点五,其上线拿一个点;‘**国际’APP赌博网站分档次给予不同的抽成比例,赌资流水数额在5万元以内按百分之八抽成,超过5万元部分按百分之九抽成,每天结算;‘大**’APP赌博网站抽成方式与‘**国际’APP相似,但抽成比例不同。现查明,至案发止,胡某某从‘**国际’APP赌博网站抽头渔利22509.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及微信截图、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普纯

书记员:洪潜造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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