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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01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政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9日至8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购买了电脑、手机、电话号码等设备,在其位于政和县**乡**村**号住处二楼房间内,雇佣许某某、范某某(均另案处理)利用“91Y”“集结号”等网络游戏平台,通过微信、支付宝以低价回收游戏分并高价出售方式为上述平台游戏玩家提供游戏分与人民币间的双向兑换和资金结算服务,吸引游戏玩家张某某、谢某某和杨某某等人参与赌博。2019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清查时,缴获了电脑、手机、账本等物品。经统计,被告人胡某某经营网络游戏平台共计获利人民币274625元。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政和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涉案款人民币1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账本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范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电脑、微信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以低价回收游戏分并高价出售的方式,为不特定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共计获利人民币2746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扬显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U盘一个、账本二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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