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Z2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镇**村**号,住武乡县**小区**号门面房。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武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后半年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武乡县丰州镇下城村裕丰苑小区临街商铺(爱家花店)二层放置3台麻将桌用于赌博,2020年11月30日被武乡县公安局查获,并当场查获庞某某、崔某某等12名赌博人员。经查,胡某某组织庞某某等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胡某某从中抽头渔利,自开设赌场以来累计抽头渔利8440元。案发后,该8440元违法所得已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记账本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本人花店内设置赌场,对参赌人员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 勇
检察官助理:暴芳芳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沁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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