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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469 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小榄镇德胜街23号之一。2018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经中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5 日、9月19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5日、10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2 日、9月6日、11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2月初,被告人胡某某与林国亮、覃某某立、周某某淘(均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起诉)商量后,决定在被告人胡某某开位于我市小榄镇福隆市场的商铺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组织赌博,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冯某某负责看场。2010年2月13日晚上10时,被害人邓某某华、李某某成、韦某某仕受霍某某的指使到上述商铺找胡某某时被冯某某带领的多名男子持刀砍伤。次日,被告人胡某某与赌场其他股东商定继续经营该赌场,并用抽取的水某某赔偿上述三名被害人的医药费。至2010年5月底,胡某某等人从该赌场内抽取水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经中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韦某某仕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害人邓某某华、李某某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珠海市高栏港京华假日湾二期B区206商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5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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