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古田县**镇**村**路**弄**号。1997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古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2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胡某某明知“陈杰”(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用于非法活动,仍将自己和妻子朱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及U盾、绑定的手机卡以每套每半年1000元的价格租借给“陈杰”使用。至案发,胡某某共提供10套银行卡给“陈杰”用于信息网络犯罪,非法获利16000元。其中,涉案的朱某某尾号2412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2日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该账户与被害人万某某银行账户有关联,2020年4月15日,被害人万某某报案称遭受网络诈骗1220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胡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10套银行卡,涉案银行卡过卡流水达亿元以上,非法获利16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雪斌
检察官助理 雷 娟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
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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