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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6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村,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2月2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胡某某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三人已判决)等人为争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销售装修建材的生意,多次与该小区内原有卖沙的**村村民及小区物业人员发生冲突。

2014年7月16日,负责**路施工的**村村民赵某甲带领工人清理**路上堆放的装修用料,遭到被告人胡某某及王某乙、周某某等人的阻拦,双方僵持时,一群不明身份手持棍棒的人员窜至现场并殴打现场人员刘某甲(**村村民)、周某某、王某乙等人,致使刘某甲鼻子被打烂。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胡某某及周某某、郭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怀疑该伙不明身份人员系受**村民指使来现场打架,遂对**村村民刘某乙等人进行跟踪,并电话通知王某甲。王某甲带领黄某某、鲁某甲、鲁某乙(三人已判决)等人赶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道与**路口,手持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同胡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等人沿街追打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郭某乙等人,后被告人胡某某同周某某、郭某甲等人将郭某乙强行挟持至周某某开的面包车上,在车上对郭某乙进行恐吓、殴打,后将郭某乙扔至**路一偏僻处。经鉴定,刘某乙、刘某丁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刘某甲、赵某某、郭某乙、刘某戊、刘某丙、王某某、刘某卯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同案犯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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