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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胡某某 QQ昵称:金某某,微信昵称:金某某钟某某),男,194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021944********,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北区**家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幢号**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与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建立了 “九**”(群号:92160****,群成员198人)等多个QQ群组,作为宣扬有害信息大本营。

赵某某是系列“九**”群的群主或实际控制人,通过翻墙软件等手段从境外网络大肆收集有害信息,倒灌至上述QQ群中进行散播、转发。赵某某任命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群管理员,由管理员负责审核通过入群成员、踢除持不同观点的人,并散播、转发有害信息。截至案发,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累计散播、转发有害信息2000余条。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在QQ群里传播有害信息124条,在与多名QQ好友私聊时散播有害信息114条,在微信群传播有害信息65条,与多名微信好友私聊时散播有害信息73条。

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某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提取的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手机、笔记本电脑内的QQ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害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朝阳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江北区**家园**幢**。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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