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8********,汉族,专科文化,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7日由广水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胡某某自认识李某某后,对李某某采取堵截、骚扰的方式追求,多次暴力干涉李某某与他人的交往。
1、2019年4月8日晚,因胡某甲与李某某交往密切,胡某某在**办事处**广场持棍殴打胡某甲被扯开,后胡某某又对胡某甲拳打脚踢。
2、2019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胡某某酒后用王某某手机给胡某甲发QQ语音,要求胡某甲向其道歉并威胁还要教训胡某甲。
3、2019年5月22日4时许,李某某在**街“**”酒店与胡某某发生口角,被胡某某用拳头捶打胸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广水市妇女联合会证明、**宾馆住宿登记表、**宾馆住宿登记表、诊断证明、手机截屏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程某某、曹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胡某甲、李某某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二张;6、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随意殴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军
检察官助理:王祥隆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广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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