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2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晚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因在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五布街上吃烧烤时,对被害人徐某某言行不满,醉酒后在被害人曾某某位于重庆市巴南区**镇**村**栋**号家中拿走两把菜刀欲出门找徐某某算账。期间,胡某某不顾张某某等人的劝阻,持菜刀砍坏曾某某家厨房及餐厅两道木门强行出门,后又持菜刀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附近的渝AV****小型轿车引擎盖及前保险杠砍坏,当其行至五布大桥桥头,又持菜刀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杨某某的渝CR****小型轿车左侧车身及左侧后玻璃砍坏。因被害人徐某某正好在杨某某车上,遂下车与胡某某理论,胡某某持菜刀向徐某某挥舞,将徐某某左手手腕砍伤(未造成轻微伤及以上伤情)。经被害人曾某某报案,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

经重庆市巴南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鉴定,被告人胡某某任意损毁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受损物品等物证;

2.物品损毁照片、车辆维修发票及美心港木门购销合同、病历、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戴某甲、戴某乙、晏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巴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搜查、检查、辨认及现场辨认等相关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社会管理秩序,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20201012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