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8日,张某某(另案处理)和叶某甲签订一份《公司房产转让协议》,叶某甲将湖北邦发典当有限公司及相应房产转让给张某某,后双方因过户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8月张某某安排周某某(另案处理)带人到叶某甲的办公室去闹事,周某某便带领被告人胡某及郑某某、万某某等人多次到叶某甲办公室,采取撬门、锁门、打电话滋扰、**公司**无法正常办公,以此逼迫叶某甲出面。叶某甲公司的**因害怕先后离职,后叶某甲被迫将办公室搬离八一军招。
2013年12月6日和2014年3月17日,张某某分两笔借给襄阳市平祥房地产公司刘某甲300万元。后张某某指使张某乙冒充“王局长”侄子,并告知刘某甲借给他的钱是从王局长处借的,以此让张某乙有正当理由找刘某甲要账。2014年6月,张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某、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找刘某甲要账,刘某甲说没有钱,张某乙、胡某就一直跟着刘某甲,让其什么事都干不成。采取用车堵住公司大门,用铁链锁住大门等方式索要债务,严重影响刘某甲公司正常工作。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管辖函等书证;2.证人叶某乙、刘某乙、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甲、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帮张某某追要债务为由,伙同他人多次对被害人进行辱骂、恐吓,并到被害人的住处,工作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茂翠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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