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乡**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10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胡某某为发泄对东阳市公安局认定其儿子系意外死亡这一结果的不满,故意身披写有诋毁东阳市公安局、东阳市政府形象的不实内容的纸衣,手拉一辆二轮车,二轮车上装有多块写有“流氓公安。强盗政府”等字样的字牌,在本市振兴路闹市区对过往路人宣扬其儿子冤死,并宣扬“东阳公安黑、东阳市政府黑”等不实言论,造成周边群众围观、交通拥堵,社会影响恶劣。
另查明,2019年7月23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2月25日、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区不同路段多次以身挂写有抹黑政府部门不实言论的字牌的方式宣扬其对东阳市政府、公安的不满,已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两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扣押清单、东阳市公安局信访材料、承诺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樊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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