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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8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组**号,住户籍地。2019年9月16日被桦南县公安局抓获,并被临时羁押于桦南县看守所。2019年9月25日由白沟分局友谊路派出所解回,同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2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借故生非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屈某某(已判决)、卢某某(在逃)持棒球棍在白沟镇金正家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宋伟丽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牌凌度轿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前机盖、后备箱等多处砸毁。经保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证人宋建成证言,被害人宋伟丽陈述,同案犯张某某、屈某某供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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