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5日22时许,张某某(另案处理)借故生非指使被告人胡某某、屈某某(已判决)、卢某某(在逃)持棒球棍在白沟镇金正家园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宋伟丽停放的一辆白色大众牌凌度轿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前机盖、后备箱等多处砸毁。经保定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损车辆损失为人民币105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证人宋建成证言,被害人宋伟丽陈述,同案犯张某某、屈某某供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价格鉴定,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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