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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吸毒罪)_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公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301980********,侗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小学文化,现住靖州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2月14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靖州县**宾馆**房间容留了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吸毒被靖州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胡某某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杨某某、李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因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先学

检察官助理:刘泽宇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检察案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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