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镇**河**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容留卖淫女曾某某、奉某某在其位于新化县**街道**河的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曾某某、奉某某在其租房内卖淫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查获嫖娼人员孙某某、李某某。被告人胡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归案。胡某某共得赃款约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租房合同、微信转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两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叶
检察官助理:谭婵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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