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住安乡县**小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安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乡县**小区**栋**房其自己家的书房内容留胡某乙和成某某采用烤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19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乡县**小区**栋**房其自己家的书房内容留刘某某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3、2019年11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胡某甲在安乡县**小区**栋**房其自己家的书房内容留胡某乙、成某某、刘某某、高某某采用烤吸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被告人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胡某甲常住人口信息、吸毒人员胡某乙、高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用的麻古壶照片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胡某乙、刘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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