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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19〕173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65********,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新城区**村**号,现住西安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2月5日、12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本市灞桥区**小区**号楼**室的住处,容留魏某某吸食毒品三次。2019年12月9日,民警在**小区将胡某某、魏某某抓获。经现场检测,胡某某、魏某某的尿检结果均称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提取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玮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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