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胡某某(外号“三某甲”“三某乙”“三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1********,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蓝山县**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11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4月22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5日经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次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30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3月27日晚上容留封某某、张某某和“波仔”(未查明身份)在蓝山县**镇**村*组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冰毒;2016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容留邝某某和张某某、“波仔”在蓝山县**镇**村*组自己家里吸食毒品冰毒。蓝山县公安局民警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封某某、张某某、邝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三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2018年8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蓝山县**镇**村*组家中卧室内容留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未成年人)、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未成年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胡某某提供了吸毒工具和吸毒场所。蓝山县公安局民警经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对胡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三人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封某某、张某某、邝某某、杨某某、阮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安非他明,并容留两名未成年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的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有吸毒史,被行政处罚二次,曾被强制戒毒二年,应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云晖
检察官助理:黄庆达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在蓝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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