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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4时、4月29日晚、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眉山市东坡区**乡**村**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吸食冰毒。同年5月7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在该住处挡获了被告人胡某某及陈某某,经现场尿液检测,二人的冰毒项均呈阳性。随后,胡某某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辩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石剑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雅县看守所,电话:1809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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