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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二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胡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桃江县石牛江镇牛剑桥村其舅舅刘某某家的养殖场(废弃砂石厂)其居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夏某某、封某某、文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次。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10月2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石牛江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夏某某、封某某、文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胡  悠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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