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住**街道**社区,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10日至5月9日、自2020年6月24日至7月2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丈夫袁某甲在新化县**乡**村经营养猪场,且住在养猪场内,两人均属吸毒人员。从2015年10月份至2018年上半年,胡某某夫妇多次容留袁某乙、贺某某及贺某某的情妇“**”、罗某某、袁某丙、周某某、袁某丁、唐某某、袁某戊、段某某、何某某及何某某的情妇等人在胡某某家的二楼卧室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中袁某乙与贺某某两人至少在胡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达几十次,甚至几百次。2016年7月份左右,胡某某夫妇与袁某乙、何某某及何某某的情妇共五人在胡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与麻古。2017年年底至2018年年初,袁某甲去广东了,这段时间,袁某乙等人至少在胡某某家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十次以上,期间一天晚上,袁某乙、贺某某及贺某某的情人“**”与胡某某在胡某某家里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和麻古,2018年1月份,胡某某与袁某乙两人在养猪场二楼卧室内吸食了一次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刘若清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131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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