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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4098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南凤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胡某某与一名女子(姓名不详)相约2020年1月3日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吸食毒品。2020年1月3日19时许,胡某某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宾馆开了**号房。该女子提出相邀吸毒人员“阿涛”(姓名不详)和潘某某(未成年,生于2002年**月**日)至房内共同吸食毒品。胡某某表示同意,“阿涛”和潘某某到达该房后,由“阿涛”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四人共同吸食冰毒。经吸毒现场检测,胡某某和潘某某的尿液甲基苯丙胺(冰毒)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20年1月3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号**宾馆**号房内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及吸毒人员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吸毒工具照片、**宾馆开房收款凭证等;2.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袁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光盘1张,为**宾馆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20年3月24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涉案的吸毒工具及手机一部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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