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胡璇聪,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41997********,汉族,中专文化,**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住黄山市徽州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曾因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被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两罪合并执行九个月,于2016年5月2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璇聪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年底的一天,被告胡璇聪在自己家里(位于徽州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的卧室内,容留吴某某、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2、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胡璇聪在自己家(位于徽州区**路**号**花园**号)的车库内,容留程某某、曹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1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胡璇聪在自己家里(位于徽州区**路**号**花园**幢**单元**室)的卧室内,容留程某某、蒋某某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蒋某某、曹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胡璇聪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璇聪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璇聪曾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此次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智君
检察官助理:章彩虹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壹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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