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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巷**号**楼,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2006年6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5月2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绰号为“丹宝”(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的女子处购得200元的毒品冰毒(即毒品甲基苯丙胺)后,邀请邓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其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室,两人在此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再次在“丹宝”处购得4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即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吸食。当晚谭某某(已行政处罚)到其居住处时,被告人胡某某邀请谭某某共同吸食了部分此次所购的冰毒和麻古。

3、2020年5月9日晚,谭某某再次到被告人胡某某住处,被告人胡某某邀请谭某某一起将之前未吸食完的毒品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笔录和照片、行政处罚文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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