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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溪检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号,住重庆市巫溪县********。因吸毒,于2020年6月18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巫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巫溪县**镇**村**巷**号家中和其管理使用的巫溪县**镇**村**房**栋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4日凌晨,胡某某在巫溪县**镇**村**巷**号二楼卧室容留阮某某吸食毒品;

2.2020年6月10日晚,胡某某在巫溪县**镇**村**房**栋房屋内容留阮某某、皮某某吸食毒品;

3.2020年6月17日上午,胡某某在巫溪县********栋房屋内容留阮某某、雷某某吸食毒品。

2020年6月17日,巫溪县公安局民警在胡某某位于巫溪县**镇**村**房**栋房屋内查获吸毒工具壶儿、吸管等物品。经甲基安非他命试剂检测,胡某某、皮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另查明,阮某某因吸毒,于2010年9月16日,被巫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雷某某因吸毒,于2018年8月24日,被巫溪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巫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阮某某、皮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尿液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查获的吸毒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贵

检察官助理 方四祥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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