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镇**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鄂伦春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6日被鄂伦春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鄂伦春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0日被鄂伦春旗公安局逮捕。2009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因聚众斗殴被呼伦贝尔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7年4月23日因吸毒被鄂伦春旗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20年3月21日因吸毒被鄂伦春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与王某某、白某某在胡某某家吸食冰毒;3月17日17时许胡某某、王某某、白某某三人在胡某某家吸食冰毒;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胡某某、阿某某、贺某某三人在胡某某家吸食冰毒,胡某某多次在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在自己家中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安非他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巍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已被逮捕,羁押在鄂伦春自治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