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某某,住进某某**镇**路**号**室。2012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进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进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进某某**镇**路**号**室的家中多次容留曹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吸食毒品。其中:2019年4月3日、4月5日、5月12日前3、4天的某日、5月12日、6月中旬的某日,五次容留曹某某一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7月31日晚至8月1日,容留曹某某、张某某和“鸭子”(身份待查)三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2019年8月25日前一周左右的某日,容留张某某及其朋友“何某某”(身份待查)在其家中吸食毒品。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被进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提取、称重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七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助理:付辉辉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进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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