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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胡某某,曾用名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镇**路**街**号,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栋**单元**房,因吸毒,于2020年5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同日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居住的长沙市天心区**路**雅苑**栋**单元**房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雅苑**栋**单元**房容留王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雅苑**栋**单元**房容留王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雅苑**栋**单元**房容留王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雅苑**栋**单元**房容留王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5、2020年5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雅苑**栋**单元**房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同场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经检测,被告人胡某某的尿样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论呈阳性;经检验,吸毒人员王某某的毛发样品甲基安非他明检验结论呈阳性。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传唤经过、房产权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尿样现场检测报告、毛发检验报告;5.毛发提取及检测结论告知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加佳

2020年9月7日

2020年9月7日附件:1.被告人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栋**单元**房;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附件:1.被告人现在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A1栋E单元2304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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