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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8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7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甲驾驶自己的一辆皮卡车在桃江县**附近,容留吸毒人员胡某丙、胡某乙、刘某某在车上一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甲于2020年3月9日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崎碌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3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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