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街道办事处**号(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吸毒,2015年6月被双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胡某甲多次容留胡某乙、彭某甲、彭某乙等人在双峰县**街道办事处**街**家属楼四楼自己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底的一天早上,彭某甲、“双伢几”、胡某乙、胡某甲四个人在胡某甲家中用麻古壶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2、2020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彭某甲与胡某甲在胡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3、2020年9月12日晚,彭某乙、胡某甲两人在胡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4、2020年9月13日晚,彭某甲、彭某乙、彭某丙、胡某甲四人一起在胡某甲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吸毒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胡某乙、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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