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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院** 号,现住址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9月2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行政拘留5 日,同年9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9 月8 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客厅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 、2019年9 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客厅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3 、2019年9 月16日14时至19时,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客厅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4 、2019年9 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客厅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5 、2019年9 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号的客厅内,容留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9月22日,民警在办理胡某某等人吸毒案中,发现胡某某有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日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两年内五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佳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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