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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村委会****号。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被北京公安局丰台分局洋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因犯持有假币罪于2005年6月21日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与其网友“阿**”(在逃)在佛山市南海区**一家无牌公寓吸食毒品后回到胡某某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路**巷**号出租屋**号房休息。当天下午,吸毒人员杨某某(另作处理)、李某某(另作处理)来到胡某某住处,期间上述四人均吸食由“阿**”提供的毒品“冰毒”(甲基安非他明)。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胡某某在其住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伟浩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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