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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房**幢**号**号。2007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1月因殴打他人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14年1月、2015年1月因吸食毒品分别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日;2015年2月7日至2018年2月6日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庙镇小庙村郑北村民组执行社区戒毒。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区附近,容留吸毒人员孙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在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二、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区附近,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在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三、2019年9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蜀山区**小区附近,容留吸毒人员许某某在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四、2019年10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路**镇路**附近,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在其大众牌轿车(车牌号:皖******)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11月1日,民警将胡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汪某某、许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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