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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17年11月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0月31日经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4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的家中,容留乔某某、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019年3月下旬一天,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租住的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的家中,容留乔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孙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俊彦

检察官助理:张铁瀛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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