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萝卜”,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街道**村**组,现住濂溪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至7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中濂溪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先后多次联系购买冰毒并提供吸毒工具,与吸毒人员邹某某、户某某、万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冰毒进行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2日、10日、11日、12日、13日、14日、22日、29日,4月19日,5月20日、24日、27日,6月2日、8日、15日、22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16次容留邹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2月期间,3月31日,4月9日、19日,5月14日、15日、20日、27日,6月2日、8日、22日,7月6日,被告人胡某某先后20次容留户某某吸食冰毒。
其中,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容留邹某某、户某某、万某某等三人共同吸食冰毒。
案发后,濂溪区公安分局妙智派出所于2020年7月10日在**小区**栋楼下抓获被告人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于2020年11月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2.证人邹某某、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搜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