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一部刑诉〔2020〕103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3095,汉族,初中肄业,安徽**铸造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住安徽省含山县**镇**小区**号**单元**室。因吸毒,于2020年6月29日被含山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哥哥胡某乙空置的房屋内,容留他人通过烤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下旬一天晚上至次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哥哥胡某乙空置的房屋内,容留王某某、付某甲通过烤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6月上旬一天凌晨至下午,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含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其哥哥胡某乙空置的房屋内,容留尹某某、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王某某、贾某某通过烤吸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证明、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移送案件线索函、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乙、尹某某、王某某、付某甲、付某丙、宋某某、贾某某、胡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到案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玉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87******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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