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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1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曾于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4年因吸食毒品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0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9年9月下旬某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0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其住处,容留孙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胡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航空离港信息单、电话查询记录、公安机关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孙某某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宁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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