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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年12月26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胡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博罗县*镇**路**号的**连锁超市内容留吸毒人员邓某某、罗某某吸食毒品冰毒2次。同年8至11月,胡某某分别在上述超市、东莞市石碣镇某旅馆、石湾镇某旅馆,容留邓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共3次。同年12月5日,公安民警在博罗县石湾镇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归案。同日,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巩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属立功。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玉兰

检察官助理:叶照威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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