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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市,租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盂县看守所。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初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与吸毒人员廖某某多次由廖某某出钱,胡某某联系购买冰毒,二人在由胡某某租住的本市开发区嘉瑞吉祥苑家里、在由胡某某联系并出资租的日租房及胡某某朋友位于**堰**街**巷的房子里多次共同吸食。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嘉瑞吉祥苑家中吸食冰毒,二人共吸食0.4克左右,吸食完后张某某转账给胡某某1000元毒资。

3、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嘉瑞吉祥苑家中吸食冰毒,二人共吸食0.7克左右,吸食完后张某某转账给胡某某1200元毒资。

4、2020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嘉瑞吉祥苑家中吸食冰毒,二人共吸食0.4克左右,吸食完后张某某转账给胡某某1200元毒资。

5、2020年7月份,吸毒人员张某某转账给被告人胡某某1200元毒资,之后胡某某容留张某某在阳泉市开发区嘉瑞吉祥苑家中吸食冰毒,二人共吸食0.3克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胡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锁斌

书记员:  张苗苗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盂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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