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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案)_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公刑诉〔2019〕27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胡二娃”,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XXXXXX0637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XXXXXXX号。2018年4月3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年10月3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10月2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XXXXX2004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渠县,住渠县渠江镇XX街XXX号附X号。2018年4月3日,渠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19年4月1日决定对其解除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1日,我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意见,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17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以自己在渠县有庆镇XX街XXX号门市内的住房,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卖淫女以“快餐”(指发生一次性行为)30元钱一次从事卖淫活动,胡某某与卖淫女讲好,他抽取一次卖淫款的5元、10元钱。2018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某给张某某说,让她帮卖淫女做饭和帮忙抽取卖淫一次10元钱,并给她50元一天的报酬,帮忙一天计算一天的报酬。2018年4月2日,渠县公安局对渠县有庆镇XX街XXX号进行检查,当场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人员余某和阳某成、何某明和余某、董某英和蒋某福、刘某超和杨某术、黄某华和余某,并现场抓获胡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容留董某英等5人在自己门市住房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 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长春

2019年12月30日

附:

1.​ 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渠县有庆镇XX村X组XX号,联系电话1898282XXXX;

2.​ 被告人张碧英,现取保候审在家,家住渠县渠江镇XX街XXX号附X号,联系电话1379567XXXX;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2份;

5监视居住决定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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