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足浴店”负责人,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位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多次容留、介绍杨某某、周某某以每次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向他人提供性服务,并每次从中抽取人民币50元、70元的提成,共计获利人民币470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的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账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居间介绍并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贻虎
检察官助理:陈一奇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