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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东客站斜对面自己经营的无名宾馆内容留、介绍卖淫女刘某某与嫖客詹某某卖淫嫖娼,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胡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顺发宾馆介绍、容留卖淫女冯某某与嫖客曾某某卖淫嫖娼被公安机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一年内因容留、介绍卖淫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美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凤菊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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