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92********,汉族,初中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某某**街**号1**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8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路**号**啤酒馆酒后滋事、殴打附近群众李某某,其他在场群众报警,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南站地区派出所民警彭文、辅警谢功文出警。在民警处置过程中,被告人胡某某不听劝阻,辱骂、殴打辅警谢功文,在民警将其带离过程中,又踢打民警彭文。后被告人胡某某在现场被挡获归案。案发后,胡某某亲友赔偿李某某损失人民币1万元,取得谅解;胡某某向彭文、谢功文道歉,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10月10日
附: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