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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胡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住址北京市密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20年2月16日15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小区**门防疫执勤点,与社区查验出入证件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负责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民警尹某某到场后,被告人胡某某仍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尹某某摁倒在地,并殴打其面部,致使尹某某左颞部及左颈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尹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姜修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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