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胡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54号

被告人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开平市赤水镇**村**巷**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楼**室。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于2014年10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派出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6年5月4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6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为了办理信用卡自朱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户名为马某某、钟某某、董某某、丁某某、刘某甲、刘某、耿某某的身份证共7张,自湖南省株洲市一男子处购买户名为齐某某、叶某某的身份证共2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马某某、钟某某等9人的居民身份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辨认笔录:被告人胡某某、证人朱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胡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买卖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7年3月21日

附:

1.被告人胡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