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五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6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镇**小区**幢**号。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胡某某前往**镇**村“水浸山”山场田中,为开垦农田焚烧茅草,燃烧的灰堆向四周扩散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浙江山禾林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本次森林火灾火场总面积41.8039公顷(627.0585亩)。按林地分:有林地面积4.4865公顷(67.2975亩);疏林地面积3.0962公顷(46.4430 亩);火烧迹地面积7.6491公顷(114.7365亩);未成造林地面积17 .2445公顷(258.6675亩);非林地面积9.3276公顷(139.9140亩)。其中:杨梅面积0.2766公顷(4.1490亩);油茶面积1.7954公顷(26.9310亩)。林木总损失价值量为人民币382660.37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青田县**镇**村民委员会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补植复绿协议;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季某甲、季某乙、季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山林鉴(2020)第036号失火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书、丽二院所(2020)精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青公(森)(2020)1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草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灵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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