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市,现住**市**镇**村****号,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胡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昌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会昌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胡某某伪造虚假的挖掘机转让合同提供给被害人谢某某,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将不属于自己的挖掘机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害人谢某某,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谢某某40万元的挖掘机转让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伪造虚假合同欺骗他人并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
2021年1月1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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